原告戴_U华,女。
被告徐某,男。
委托代理人余家军,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剑锋,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戴_U华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_U华、被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余家军、余剑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1年春,经别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0年8月13日通过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长子徐某辉。我与被告结婚后,由于被告心胸狭窄、小肚鸡肠、疑心严重等,经常为家庭琐事而发生争吵,特别是近几年摩擦逐年升级。2009年12月18日夜晚,我在家忙于准备除夕饭菜,突然连续接到两个朋友的电话,在接电话过程中,被告愤怒的注视着我,电话结束后,被告不分青红皂白,大发雷霆,在公开场合侮辱我,然而夜晚我在隔壁房间听到被告却在和情人通电话,使我的精神受到严重的打击。而且被告经常干涉我的人身自由,去年我在外地充绒,只要我和异性接触,被告脸色立即阴沉,然后动怒,使我的工作一直处于被动。我与被告结婚后,长期建立不起夫妻感情,特别是被告的所作所为给我精神带来极大的痛苦,已造成我们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依照法律规定,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的理由不是事实。原、被告与2001年8月结婚至今已近十年,并育有一个儿子已经6岁。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偶尔有小的争吵也再所难免,原告诉称在2009年除夕准备饭菜,接到两个电话后,被告就大发雷霆,不是事实,被告只是说了句“大过年的你还真忙”,然后就进屋了。当天夜晚,被告与战友通电话,是战友的妻子接的,一句玩笑话被原告认为是跟所谓的“情人”谈话,所以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完全是把小事夸大,无中生有的“事实”。如果双方离婚,也必然给孩子的学习和成长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1年春天,经人介绍后,原、被告建立恋爱关系。于2001年8月13日在光山县X乡民政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长子徐某辉。2009年12月28日夜晚,原告因连续接到两个电话,被告与之发生争执,故此引起诉讼。
另查明,原告、被告之间没有夫妻共有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光山县人民政府弦山街道办事处曾湾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律师对杨××的调查笔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8月13日在光山县X乡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合法有效的夫妻关系,并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徐某辉,夫妻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夫妻之间本应相互信任、相互包容,被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愿意改掉心胸狭窄的毛病,不再干涉原告的个人自由,希望原告能够给其一次机会。由此可见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为维护双方家庭完好及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不准原告戴_U华与被告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戴_U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闻传崇
审判员向国银
审判员刘忠焰
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