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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xx,女,(个人信息略)。
被告肖xx,男,(个人信息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xx与被告肖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曾xx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xx申请撤诉是对自己合法诉权的有效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曾xx负担。
审判员肖向东
二0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