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王某丙,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乡市华源金龙建筑材料租赁处。住所地:新乡市X路中段。
负责人:赵某某,该租赁处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德战,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乡市华源金龙建筑材料租赁处(以下简称华源租赁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8)新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4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正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王某丙以及被申请人华源租赁处的委托代理人郭德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新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7)牧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指定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赵某辉
审判员: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周云贺
二0一0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陈兴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