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XXX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X路X-X号三楼A14、A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河南国银(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23岁,汉族,郑州汤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被执行人XX电视台。
法定代表人安某,系该台台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系该台华山网站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北京XXX影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XX电视台一案中,申请人北京XXX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渭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11月1日,向被执行人XX电视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XX电视台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的案件款6351元及利息1000元、案件受理费2750元、执行费231元。对于剩余部分利息,申请人北京XXX影业有限责任公司明确表示予以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最高某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渭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闵卫红
审判员路平
审判员李永峰
二0一0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张雅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