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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10)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出生于(略),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9年12月29日被(略)公安局沙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转逮捕,现羁押商水县看守所。

(略)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略)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20日19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酒后乘坐王X驾驶的出租车至川汇区X路X路交叉路口时,因出租车计价器在停车时走表,张某某与出租车司机王X两人发生争执,继而张某某下车将王X拉出出租车,两人发生厮打,造成王X右耳鼓膜穿孔,经法医鉴定王磊本次损伤属于轻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并出示和宣读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辩称:其与王X发生厮打自己也有伤,关于民事赔偿合理部分愿意让家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但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不持异议,请公正判处。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0日19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酒后乘坐王X驾驶的出租车至川汇区X路X路交叉路口时,因出租车计价器在停车时走表,张某某与出租车司机王X两人发生争执,继而张某某下车将王X拉出出租车,两人发生厮打,造成王X右耳鼓膜穿孔,经法医鉴定王X本次损伤属于轻伤。2009年1月12日,经法医鉴定王X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线性骨折,本次损伤程度属轻伤。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愿意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王X进行和解,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并履行,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X的陈述,证人李X、任X的证言,鉴定结论:(略)公安局沙南分局法医学鉴定书,公安人员出具的抓捕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和被害方提供的相关医疗费票据等证据证实,并能相互印证,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处理不当,在与被害人发生争执时,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本案事出有因,纯属琐事处理不当导致。双方都应吸取教训,以此为戒,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民事部分已赔偿,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赵平安

审判员张晖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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