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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牛佩伟,河南广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女,1973年10月27日出

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特别授权。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孙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牛佩伟,被上诉人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正

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

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X号

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关若泰

审判员赵群兴

审判员周朝晖

二0一0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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