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胡某。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董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某某。
上诉人胡某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08)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董某某、陈某某诉胡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08)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余多成
审判员连振华
代理审判员袁永明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锋(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