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吴某。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某。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马某。
吴某与刘某、马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08)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6月7日,吴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中,申请再审人吴某于2010年7月26日,以与刘某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吴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刘某才
审判员吕娅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危浪平
书记员王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