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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吴某诉被申请人刘某、马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吴某。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某。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马某。

吴某与刘某、马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08)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6月7日,吴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中,申请再审人吴某于2010年7月26日,以与刘某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吴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刘某才

审判员吕娅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危浪平

书记员王玲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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