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乙,又名刘某罗,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中央,郏县司法局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丁,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郏县人民法院(2009)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郏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5日将本案移送本院。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刚林撤回上诉和撤回起诉的申请属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汝州市人民法院(2008)汝民初字第391-X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张刚林撤回上诉和原审起诉。
二审诉讼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上诉人张刚林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张刚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亚超
审判员胡全智
审判员戴铁牛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