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略)。
被告李某某(孝),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略)。
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某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2001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辉。婚后被告李某某一直赌博,虽经多次劝说,被告仍不改正,致使我们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我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解除我与被告间的婚姻关系,婚生子由我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我偶尔打牌,但并不经常。我以后不打了,外出打工干点活。我认为我二人夫妻感情未破裂,我不同意离婚。
庭审中原告提交下列证据:1、田XX、刘XX、楚XX、刘XX四份证人证言,四份证言证明被告有赌博恶习。证人田XX到庭做证。2、(略)民政局证明一份,证明经查2001年韭园镇民政所结婚登记档案,无当事人刘某结婚证记录。3、2010年7月3日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收据一份,证明原告在起诉后给被告寄300元。
被告庭审中提交2002年1月5日原、被告结婚证两份。
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下列事实:
2002年1月5日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某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辉。2007年后原、被告先后外出,在同一地点打工。被告因偶尔打牌引起原、被告生气。今年六月份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亦从打工处回来,表示自己偶尔打牌并未影响夫妻感情,并愿意改正,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近十年,婚姻基础较好。被告近年偶因打牌引起生气,并未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被告庭审中表示愿意改正,以后不再打牌。原告应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原告刘某诉称被告因赌博恶习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某会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