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至2009年8月一段时间内,被告人杜某某在“金九福钻石”首饰店,盗窃黄某吊坠一枚、金项链一段及店员郭x现金400元(已退还),总价值214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丁xx、郭x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积极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安进才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赵卫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