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送变电建设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徐震,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
上诉人河南送变电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某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送变电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某、徐震,被上诉人吴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谢颂琳
代理审判员秦宇
代理审判员曾小潭
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王光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