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齐某某在民权县X乡政府斜对面皮包厂的厨房内,趁无人之机将王海涛放在厨房皮包里的3000元现金盗走(已退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王海涛的陈述;证人冯某某、吕某某、高某某的证言;书证:钱包照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并缴纳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已交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雪峰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佟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