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高某某任电工期间利用改变互感器线圈的方法在民权县X镇东屯林场的变压器上盗窃民权县供电局的电3735度,价值2196.1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某、肖某乙、胡某某、马某某的证言、民权县供电局证明、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家电能,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某案发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积极缴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徐怀钦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利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