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往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8月31日8点30分左右,被告人靳某某无证驾驶自己的无牌照,无车灯的四轮拖拉机自东向西行驶至临颍县X镇X村时,与对向行驶的被害人苏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电动车乘车人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苏某某、乘车人栗某某和代某某受伤之交通事故。
上述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苏某某、代某某的陈述、证人杨某某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尸检报告及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人口登记信息、案件来源和抓获经过、临颍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无证驾驶无牌照车辆,致被害人李某死亡、苏某某、栗某某受伤之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靳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好,民事部分达成协议后,赔偿款已履行,已征得被害方的谅解,在量刑时予以酌情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日起2010年3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二份。
审判长郭纪元
二O一0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曹彩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