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景某甲(又名景某斌),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X镇X村第五村X组。
代表人景某乙,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秦某某,男,汉族,成年,住(略)。
上诉人景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登封市X镇X村第五村X组(以下简称冶西村X组)、原审被告秦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9)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景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范某某,被上诉人冶西村X组组长景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原审被告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9)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谢颂琳
审判员童铸
审判员申付来
二O一O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赵俊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