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东承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X街X村X路X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该公司职工。
申请人佛山市东承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号码为GA/x,出票人为桐柏县三友养殖实业发展公司、付款行为桐柏县X村信用社结算中心、持票人为佛山市东承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二十万元整、到期日为2010年4月2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佛山市东承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有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杨某
审判员王保山
审判员刘笑寒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