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甲
上诉人(原审被告)屈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乙
法定代理人马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丙
法定代理人马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丁
法定代理人马某某
上列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万立,方城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各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庚
法定代理人孙某某
上列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梁鹏,河南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某某等与被上诉人孙某某等因雇主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诉人马某某等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09)方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某某等及代理人张万立,被上诉人孙某某等及代理人梁鹏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09)方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清军
审判员毛进中
审判员梅安生
二0一0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李某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