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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马某某等与被上诉人孙某某等因雇主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甲

上诉人(原审被告)屈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乙

法定代理人马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丙

法定代理人马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丁

法定代理人马某某

上列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万立,方城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各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庚

法定代理人孙某某

上列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梁鹏,河南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某某等与被上诉人孙某某等因雇主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诉人马某某等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09)方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某某等及代理人张万立,被上诉人孙某某等及代理人梁鹏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09)方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清军

审判员毛进中

审判员梅安生

二0一0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李某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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