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香港某公司。
本院于2007年6月29日立案执行湘潭某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与香港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湘潭某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与惠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本院(2004)潭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转让给惠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8年6月11日,本院以(2007)潭中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确认湘潭某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对香港某公司享有的债权全部转让给惠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人民币(略)元,并裁定变更惠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2009年7月14日,因惠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工商核准变更名称为惠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于2010年3月8日裁定,将惠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2011年3月20日惠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本院(2004)潭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转让给惠州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11年3月29日,惠州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一份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并同时提交债权转让合同,要求将(2004)潭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执行人由惠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为惠州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审查,上述申请书提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惠州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权利义务由惠州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继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肖剑英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刘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
18.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