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XX,男。
被执行人吴XX,男。
本院受理申请人陈XX依据本院(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吴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2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偿付,后经双方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约期付款。本案暂无法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明君
审判员:韩幼文
审判员:向全明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朱继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