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商水县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职务乡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周口市开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商水县X乡西张明行政村X组(原十五生产队)。
诉讼代表人李某甲,男,现年59岁,汉族,初中文化。
诉讼代表人李某乙,男,现年62岁,汉族,初中文化。
诉讼代表人李某丙,男,现年81岁,汉族,文盲。
诉讼代表人李某丁,男,现年67岁,汉族,文盲。
诉讼代表人李某戊,男,现年62岁,汉族,小学文化。
一审被告商水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