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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县张明乡人民政府与商水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商水县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职务乡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周口市开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商水县X乡西张明行政村X组(原十五生产队)。

诉讼代表人李某甲,男,现年59岁,汉族,初中文化。

诉讼代表人李某乙,男,现年62岁,汉族,初中文化。

诉讼代表人李某丙,男,现年81岁,汉族,文盲。

诉讼代表人李某丁,男,现年67岁,汉族,文盲。

诉讼代表人李某戊,男,现年62岁,汉族,小学文化。

一审被告商水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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