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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重婚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华,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婚罪,于201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在和妻子张XX没有离婚的情况下,认识已婚女子吴XX,(又名吴X,另案处理)在明知吴XX没有与丈夫陈XX离婚的情况下与其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两人并一起注册了北京(商丘)万发装饰有限公司,共同经营。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XX的陈述;证人闫XX、李X、陈XX、曹XX的证言;身份证明等有关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张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能够认识到犯罪行为,能够悔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她人有配偶而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能够悔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4日起至2011年3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卢文彬

二o一o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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