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书斌,男,X年X月X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书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不易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12月9日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纪建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书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6日9时30分许,被告人申书斌驾驶晋x号农用车在林州市X乡太行隧洞西洞口路段,未确保安全通行,发生翻车事故,致使车上乘坐人付XX、王XX死亡。经林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申书斌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林州市公安局法医检验,付XX、王XX均系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调解并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申书斌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谷XX、付XX等人的证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医学鉴定;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相关书证;户籍证明及民事调解材料等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书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事故发生造成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悔罪,积极与受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申书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郭金昌
审判员张学芳
审判员路红山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秦志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