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嘴山市广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代为办理公示催告、除权判决业务。
申请人石嘴山市广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4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人为鹤壁天淇汽车模具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哈尔滨哈飞模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为石嘴山市广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付款人为鹤壁市商业银行营业部、票号GA/01-x、金额x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石嘴山市广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君
代理审判员白玉喜
人民陪审员肖某霞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马学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