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执行人茶陵县人民政府与被申请执行人刘继章强制搬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茶陵县人民政府与被申请执行人刘继章强制搬迁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