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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茶陵县人民政府与被申请执行人罗永春强制搬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茶陵县人民政府与被申请执行人罗永春强制搬迁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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