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茶陵县人民政府与被申请执行人罗永春强制搬迁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