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闫庆河,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1969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孟祥升,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刘某某于2009年3月5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2009年10月21日作出(2009)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郑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闫庆河,被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孟祥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某某于2010年4月12日死亡。
本院认为,郑某某作为侵权主体已经死亡,侵权的事实已经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240元由上诉人郑某某负担。
审判长程功才
审判员郭新志
审判员曹爱民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刘某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