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
被告赵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69年9月23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儿赵某,X年X月X日生育一女赵某。因夫妻感情不和,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何某与被告赵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无财产纠葛;
三、离婚后,原、被告各自住房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