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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赵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

被告赵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69年9月23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儿赵某,X年X月X日生育一女赵某。因夫妻感情不和,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何某与被告赵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无财产纠葛;

三、离婚后,原、被告各自住房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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