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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诉被告李×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陆×。

委托代理人朱建平,上海元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

原告陆×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咏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及委托代理人朱建平律师、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诉称,婚初夫妻关系尚可,2005年10月被告回国后,因性格、观念差异,双方为琐事产生矛盾,被告甚至动手打人。被告常无端指责原告有外遇。2007年7月,自己携女儿离家外住,双方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李×辩称,2006年1月,原告到新单位工作,早出晚归,经常不回家吃饭,回家后又以工作累为由拒绝双方交流沟通。2007年4月的一天,原告深夜回家洗衣服,被告劝阻,双方发生争执。2007年7月,原告以要自由为由,携女儿离家外住。被告在国外生活时间长了,与原告的沟通方式有不妥之处,愿意改善,希望原告能回心转意,回家居住。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2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李××。婚初夫妻关系尚好,2000年10月,被告去美国工作,2005年10月,被告回国后,双方为琐事产生矛盾。2007年7月,原告携女儿离家外住,夫妻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双方各执己见,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牢固。近来由于双方缺少必要的交流沟通,未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夫妻产生隔阂,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念在以往的夫妻情份上,互谅互让,相互信任,多交流沟通,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原告陆×要求与被告李×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书记员张维

审判员朱咏梅

书记员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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