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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24岁。

被告许某,男,27岁(缺席)。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按照普通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结婚后,因婚前不完全了解对方,致使婚后无法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经常为一些家务事发生矛盾,由于被告不务正业,赌博成性,且经常夜不归宿,从未尽丈夫义务,给我身心造成严重伤害,我对此很是气愤,对被告失去信心,双方实在无法共同生活。现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1月2日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前婚后均无财产,无债权债务,无共同存款。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为家务琐事经常发生纠纷,一直分居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状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审理,但因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使本案无法调解。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为家务琐事经常发生纠纷,且分居生活,表明双方夫妻关系形同虚设,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其他双方均不涉及,相互不予追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某告李某与被告许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原告预交,执行时,被告将其承担的诉讼费用直接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一式二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玲

审判员:王光仁

人民陪审员:赵国涛

二0一0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刘棕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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