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武海法商字第X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直属支公司。住所地:中国北京市西直门南大街X号成铭大厦3A层。
负责人: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续某某(特别授权代理),北京仁和海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日通石油气航运有限公司(x)。住所地:日本爱媛县松山市4丁目三阪町12-7三井住友西条松山大厦X层(x-7,x-cho4-x.x)。
被告:全球货运有限公司(x)。住所地:泰国曼谷市芭堤雅巴若克汉诺芭堤雅方向3公里(x-x.x)。
被告:N.S.P泰国木薯粉有限公司(N.S.x.,Ltd)。住所地:泰国曼谷市芭堤雅巴若克汉诺芭堤雅方向3公里(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直属支公司诉被告日通石油气航运有限公司(x)、全球货运有限公司(x)和N.S.P泰国木薯粉有限公司(N.S.x.,Ltd)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保险代位追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直属支公司于200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直属支公司申请撤诉,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直属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00元减半收取2550元,连同其他诉讼费1500元,共计405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直属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许泽民
代理审判员王博
代理审判员覃剑锋
二00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