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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某冀某冀某冀某冀某冀某定继承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冀某

原告冀某

原告冀某

原告冀某

原告冀某

被告冀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原、被告之父冀某于1987年6月去世,母王某于2009年5月3日去世。两被继承人婚后生育子女六人,即本案原、被告。冀某与王某生前未有遗嘱,上海市X路X弄X支弄X号土地使用证登记在王某名下,故原告要求依法继承。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继承人王某名下的上海市X路X弄X支弄X号房屋由原告冀某、冀某、冀某、冀某、冀某、被告冀某共同继承,各享有六分之一份额。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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