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新田县X乡政府因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某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田县X乡政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X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X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天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田县环境保护局

上诉人新田县X乡政府因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某新田县人民法院(2010)新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刘某跃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郑霓、代理审判员吕伟文参加合议,于2011年12月7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甄园园担任庭审记录。上诉人新田县X乡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郑玄,被上诉人赵XX、欧XX、欧X文等十人的诉讼代表人赵XX、被上诉人新田县环境保护局的委托代理人陈红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漏列当事人,属程序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某新田县人民法院(2010)新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某新田县人民法院重审。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刘某跃

审判员郑霓

代理审判员吕伟文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甄园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