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田县X乡政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X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X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天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田县环境保护局
上诉人新田县X乡政府因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某新田县人民法院(2010)新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刘某跃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郑霓、代理审判员吕伟文参加合议,于2011年12月7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甄园园担任庭审记录。上诉人新田县X乡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郑玄,被上诉人赵XX、欧XX、欧X文等十人的诉讼代表人赵XX、被上诉人新田县环境保护局的委托代理人陈红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漏列当事人,属程序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某新田县人民法院(2010)新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某新田县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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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刘某跃
审判员郑霓
代理审判员吕伟文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甄园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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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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