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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民诉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三原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

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靳某某

刘某民诉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林鹰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2月6日依法登记结婚。2008年生育一女名刘某诺。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原告一直在部队服役,被告也一直生活在娘家,婚后夫妻关系一般。2011年春节后,被告借故以孩子上学为由仍居住娘家,拒不履行妻子义务,对原告漠不关心,致双方关系逐渐恶化,同年农历5月3日,因原告母亲生日一事,双方发生口角,7月29日被告纠集数人采取暴力手段将原告连车带人从临潼挟持至三原,将车辆及相关证件强行扣留,至此原告认为与被告继续生活已无必要。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原告于2010年从部队复原并选择自主择业,通过被告之姑母在三原县X路购置房产一套,用转业安置费支付了房款十万元整,并采用按揭方式购买猎豹牌越野车一辆。原告诉讼来院,请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孩子由其抚养,抚养费自己承担;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双方虽有矛盾,但都是些家庭琐事,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原、被告均未提供证据。

本院依据庭审调查查明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7年2月5日依法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刘某诺。婚后双方购置笔记本电脑一台(联想牌)、数码相机一部(佳能牌)、猎豹越野车一辆(号牌陕x,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被告现带小孩居住在娘家。

本院认为,和睦幸福的家庭关系须夫妻双方用心经营,原、被告应多加强沟通,不应稍有矛盾就轻言离婚,原告在部队服役多年,应体会被告一人带孩子的艰辛,被告亦应学会关心体贴原告,夫妻双方同心协力共同担负起抚养孩子,建设小家的责任,给孩子一个温暖,幸福、完整的家。原、被告虽为家庭琐事偶尔发生矛盾,此乃生活中不可避免的摩擦,不至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离婚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刘某民、刘某离婚。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林鹰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曹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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