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永州市(略)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永州市(略)南津南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联社党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该联社资产管理中心职员(全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该联社大庆坪分社主任(全权代理)。
被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农民,(略)人,住(略)(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州市(略)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州市(略)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3月15日以与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州市(略)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州市(略)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州市(略)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周某玲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唐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