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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宗某,曾用名崇X,女,49岁。

镇X镇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宗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清贤、徐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9日8时许,被告人宗某和邻居闫某为琐事发生纠纷,引起厮打,厮打中宗某将闫某左眼打伤。经鉴定:闫某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构成轻伤。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当庭出示并宣读有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发破案报告等书证。据此认为,被告人宗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某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宗某辩解称,认识到犯罪了,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9日8时许,被告人宗某和邻居闫某为琐事发生纠纷,引起厮打,厮打中宗某将闫某左眼打伤。经鉴定:闫某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构成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宗某供述:这件事是刘某乙先找我丈夫吕××的事,我才拉着刘某乙和闫某去派出所说理,走到马××家门前,我给闫某推倒在沙堆上,刘某乙给我左边耳朵上夯一捶(拳),到现在还在疼。拉着闫某、刘某乙到派出所后,派出所民警先叫吕××、刘某乙在所里问话,叫我和闫某先回去。俺俩离开派出所后,又争吵几句,我又拉着闫某去派出所,我四嫂(牧××)拉着我不叫招她。

2、被害人闫某陈述:我到场后,我丈夫和吕××就不再生气了,吕××媳妇宗某从西边过来,她听吕××说了我丈夫诬赖吕××的事,就拉着我丈夫去派出所。我拉我丈夫不叫去(派出所),宗某说:“他不去,你去。”说着抓住我衣裳往西走,走到派出所东南某一个沙堆边,她给我推倒在沙堆上,给我身上入几捶(拳),还给我肚子上炸好几脚,有几个人给我拉起来。我和我丈夫刘某乙,还有吕××两口子都上派出所了。派出所里人叫我丈夫和吕××俩人先在派出所里,叫我和宗某先回去,还说不叫俺们再生气了,等着派出所查清以后处理这事。我就回家了,我在我家门前逮羊娃,宗某到我家门前,上去采住我头发一个手往我脸上入几十捶(拳),还采住我头发往路边拽。邻居们拉她,她还不松手,有人说她“你能给人家打死。”宗某才松手不打了,最后又给我肚子上炸两脚。当时我两眼看东西都看不清,脸上还疼里不行。

3、证人刘某乙证言:之前听说吕××跟刘某乙生气了,他俩生过气,当时我也没在场。吃过早饭也不知道几点钟,我在门前坐着干活,宗某从西边过来到刘某乙家,刘某乙媳妇闫某一个人在门口立着,宗某采着头发往闫某脸上打,我和刘某乙、邵某给宗某拉开,我还说宗某:“你要是给人家打出个好歹,你还得花钱(看病)。”宗某还呛我一句:“谁打了谁打了”呛里我没法再说了。

4、证人邵某证言:那天上午8点多,我在自家门口坐着,宗某从派出所过来,路过我家门前上闫某家,我估计她们要生气。没多大一会,我听见宗某跟闫某吵嘴。我家东边有个棚子,也没有看见是咋回事,我从我家走过去,见宗某抓着闫某头发撕抓,我和刘某乙给她俩拉开了。

5、证人刘某乙证言:那天上午8点多,我正在扫地,见宗某到闫某家门前,宗某跟闫某撕抓起来,我到跟前时邵某、刘某乙已给她俩拉开。我给宗某推到一边,又给闫某从地上搀起来,我又嚷宗某几句,说她不该再去生气,有事等着公家解决。我见闫某一个眼上有伤,也不知是咋弄的。

6、刑事技术鉴定书,证实闫某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构成轻伤。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能互相印证,已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由邻里纠纷引发,且庭审中,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某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某第二、三某、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宋全新

审判员司继平

审判员陈丙春

二O一二年三某十四日

书记员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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