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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等诉黄某乙劳务(雇佣)合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许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杜市某某号,现住(略)。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杜市某某号。

被告黄某乙,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李某某诉被告黄某乙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且没有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徐卫明

书记员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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