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杜市某某号,现住(略)。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杜市某某号。
被告黄某乙,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李某某诉被告黄某乙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且没有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徐卫明
书记员陈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