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8月16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450元;
二、原告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8月16日前将999本画册交付被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
三、原告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负担并于2010年8月16日前向原告支付。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8月13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巧凤
审判员金一
代理审判员王荣
书记员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