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马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马某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护理费、财产损失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马某自愿承担。(已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向颖
书记员刘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