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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赵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关某

被告赵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赵某应于2010年8月12日前赔偿原告关某各项损失人民币4200元;

二、如被告赵某未按上述第一项调解主文履行,原告关某有权要求被告赵某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三、双方今后无涉;

四、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15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07.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某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翁宣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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