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关某
被告赵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赵某应于2010年8月12日前赔偿原告关某各项损失人民币4200元;
二、如被告赵某未按上述第一项调解主文履行,原告关某有权要求被告赵某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三、双方今后无涉;
四、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15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07.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某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翁宣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