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阳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X乡某某号。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欧阳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卫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3月11日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前缺少了解,婚后又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且在共同生活中无共同语言,为家庭琐事矛盾不断,争吵不休,致夫妻感情失睦。原告遂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欧阳某某与被告张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原、被告的住房自行解决;
三、被告张某自愿补偿原告欧阳某某人民币51,000元。给付方式:被告于签收法律文书时给付31,000元,余款20,000元于2010年9月20日之前付清;
四、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8月2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卫明
书记员陈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