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锐基包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康桥工业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永根,上海市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远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X镇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峰,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炜,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锐基包装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远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5)闸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锐基包装设计有限公司于200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锐基包装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锐基包装设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055元,由上诉人上海锐基包装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某微
代理审判员高增军
代理审判员陶静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