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又名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沈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7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沈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卫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沈某某于2010年6月4日经崇明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坐落于(略)的平房4间,因涉及其他人的利益,故在离婚时未作处理。现原告为明确双方之间的住房,要求对上述系争房屋进行析产。故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坐落于(略)的平房4间,原告张某某得东首第1间,被告张某某得东首第2间,被告沈某某得西首第1间,被告张某某得西首第2间,所涉合墙各半所有;
二、原告张某某另得辅助房2间;
三、原告张某某得平房4间前面的旧围墙(长15米);被告沈某某得辅助房西侧的新围墙(长24米);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0元,减半收取计8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7月29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卫明
书记员陈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