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物业有限公司
被告黄某乙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一、被告黄某乙应支付原告上海某物业有限公司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337.50元,此款于2010年8月25日之前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黄某乙应支付原告上海某物业有限公司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的保安、保洁费人民币324元,此款自2010年8月25日之前一次性付清。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某明
书记员徐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