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支行。
被执行人史某。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沪徐证执行字第X号经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公证的执行证书依法执行,于2010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史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于2010年5月5日前履行生效公证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史某逾期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史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59,236.32元(含执行费人民币3,733元);
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史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审判长吴刚
审判员宋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