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丁,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村村民,现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段某,村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X村X组。
负责人任某,组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村X区X村X村X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村X区X村X村X组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村X区X村X村X组银行存款940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乔小明
执行员石东彦
执行员刘某丁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