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贺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农民,住(略)。
辩护人涂某某,湖南清园(略)事务所(略)。
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农民,住溆浦县X镇X组。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诉被告人贺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赔偿经济损失一案,于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作出(2009)溆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贺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贺某某赔偿自诉人陈某某经济损失6000.7元(被告人贺某某已支付6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贺某某不服,以一审据以定案的鉴定结论不客观,不真实,且鉴定程序违法,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不应赔偿陈某某经济损失6000.7元,且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过高;双方就损害赔偿已达成的《和解协议书》已被溆浦县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由陈某某退还其现金6000元为由
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询问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且有些证据需进一步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2009)溆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云生
代理审判员杨捷
代理审判员龚琰
二0一0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蒋艳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