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王a,女,×年×月×日出生于×,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1月18日被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2010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a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a案发前负责管理本市×区×镇×村×号×室一无名游戏机房。2010年1月17日23时许,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民警在上述地点查获“超级车王\"等各类赌博机共计16台,参赌人员2名,赌资人民币445元。正在为参赌人员上分的被告人王a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卢a、徐a、张a的证言,公安机关收缴物品决定书,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a为牟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a认罪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a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如数缴纳。)
王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扣押在案的赌资、赌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钱华
书记员劳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