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男
被告张某,男
原告何某与被告张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4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何某先期垫付给被告张某的医疗费4000元,因原告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无责任,被告同意将该医疗费4000元退回给原告何某,由汝城县法院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城支公司应付给被告张某的交强险赔偿款中直接扣划给原告何某。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以上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工友
二O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何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