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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诈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9年12月31日下午,被告人石某谎称次日要带家人去上海市区游玩,向被害人李某借用牌号为浙x的东风标致307轿车一辆。2010年1月1日下午被告人石某将该车开回四川原籍自用,断绝与李某某联系。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5,160元。2010年3月11日,被告人家属将该轿车退还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之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牛某某、曹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制作的轿车照片和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上海市金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及工作情况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65,16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被告人石某认罪态度较好,并退还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审判长许颖

审判员徐艳

代理审判员何振凤

书记员秦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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